对非遗概念及其”物质”与”非物质”关系的思考
近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理论知识,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下的世界非遗与中国非遗的发展主要历程,以时间为节点大致地梳理非遗的概念以及非遗中物质与非物质的关系。尤其是后者对厘清非遗的概念、内容与边界至关重要,些许粗浅的认知与读友商榷。
首先,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教科文组织在近些年来逐渐完善的一个优先计划。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
2001年是联合国保护非遗值得关注的一年。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1届大会巴黎总部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第一次世界范围内开展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包括中国昆曲艺术在内的19个代表作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大门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跨越了四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建议案;第二个阶段:建立“活的文化财产制度”;第三个阶段: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公告制度;第四个阶段: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其次,我国非遗的发展从抢救性保护到科学保护的阶段。
中国于2004年加入《公约》。《公约》第四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由缔约国成员选举的“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名、编辑更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优秀实践名册)。《公约》在第八章“过渡条款”中明确:委员会应把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作为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积极推进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的相关工作,以促进国际一级保护工作,提高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2008年中国的昆曲(2001年公布)、古琴艺术(2003年公布)、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2005年公布)、蒙古族长调民歌四项通过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
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共计42项,总数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34项(含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优秀实践名册1项。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代表了中国政府意见的、具有权威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同年,6月10日,中国迎来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响应。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遗划分为六大(十大)门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与民俗。
2021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2021)》。
近些年,从政府部门到民间开展了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行动。从制定保护规划、全方位的田野普查到健全保护传承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
第三,非遗中的物质与非物质辨析。
在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之前,有必要解释与辨析几个概念,以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一是文化遗产。二是有形文化与无形文化。三是文化空间。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物质与非物质的关系。这里着重讨论第四点。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遗概念、特征的界定吸收了日韩的经验,借鉴了相关提法,非遗保护就是由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而来的。始于1950年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1975年新版后规定,将民俗资料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从内容上看,“有形文化遗产”就是“物质文化遗产”,更为注重保护静态的,成形的文化产品;“无形文化遗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注重保护动态的、使文化产品成形的因素。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谓上看,其审定的无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应的英文都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而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指的是有形文化遗产,“世界无形文化遗产”指的是“非物质遗产”,英文对应词为Intangible Heritage。
2、这里的物质与非物质主要指载体上的不同形态:是否有固定的、静态化的形态;是否需要依赖活态的传承人予以传承等。非遗中的”非物质”并不是说与物质绝缘,多数非遗以物质为依托,通过物质的媒介或载体反映出了其精神、价值、意义。
3、2011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总则里的第二条“……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非遗中“物质性”的归属问题。
4、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强调了遗产的物质存在形态、静态性、不可再生和不可传承性,保护也主要着眼于对其损坏的修复和现状的维护;后者是活态的遗产,注重可传承性(特别是技能、技术和知识的传承),突出了人的因素、人的创造性和人的主体地位。
5、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只是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物质的因素,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有非物质的、精神、价值的因素,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物质文化遗产更强调实物保护的层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强调知识技能及精神的意义和价值。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传统文化的基因和最深的根源,一个民族或群体思维和行为方式的特性隐寓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的、有形的因素与非物质的、无形的精神因素的复杂的综合体,虽然它们是水乳交融、彼此难以分割的关系,但更为重要的还是后者。